第1种观点: 本文介绍了恋爱关系中的自愿、相互了解和培养情感,强调婚姻自由和禁止强迫恋爱。在实际生活中,有时恋爱关系终止时,一方会纠缠强求,甚至采取极端手段。针对这种情况,应尊重对方意愿,不得强迫或干涉;如遇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违法行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强迫谈恋爱的情况,另一方可以向单位和组织反映,或向公安机关报案。法律分析法律咨询解答:恋爱关系是一种尊重彼此自愿、进行相互了解和培养情感的非婚姻关系的交往过程。一方不愿意谈或者不愿继续谈下去,求爱的一方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应强迫谈恋爱。但在实际生活中,一方提出终止恋爱,另一方纠缠强求谈下去的事情时有发生。尤有甚者,上海、杭州、湖北等地曾发生结婚不成,即以极残忍的手段毁坏女方容貌的犯罪事件。对于这种人应该怎么办呢?实行婚姻自由的一项最基本的内容,就是婚姻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准一方对对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恋爱还不是结婚,只是进行相互了解和培养感情的过程,就更是不能允许一方强迫对方接受或保持恋爱关系。强迫他人谈恋爱是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侵犯,是一种违法行为。无他人包办的情况来看,不是买卖婚姻。因此,男方提出离婚后,应查明婚后感情变化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的状况,做好思想工作,调解和好。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对于不顾对方意愿强迫谈恋爱,遭到拒绝就纠缠胡闹的人,另一方可向其所在单位和组织反映,求助获得妥善处理。对于以损害名誉、伤害身体和生命相威胁,强迫谈恋爱的人,可以据实向公安机关告发,请求依法进行教育和处理。对于已经实施了伤害行为,给对方造成了身体伤害后果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均可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拓展延伸恋爱关系中的自愿与尊重是恋爱关系中非常重要的原则。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干涉,为恋爱关系中的自愿与尊重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家庭、社会及他人的相关权利。在恋爱关系中,每个人都应该尊重对方的意愿,不得强迫或者纠缠对方。如果恋爱关系中的一方违背自愿与尊重的原则,导致恋爱关系不正常或者受到伤害,另一方有权利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家庭、社会及他人的相关权利。在恋爱关系中,如果恋爱关系中的双方在相处过程中,一方或者双方的生活、学习、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予必要的帮助或者赔偿损失。综上所述,恋爱关系中的自愿与尊重是恋爱关系中非常重要的原则,也是《民法典》所保护的基本权利。任何一方都应该尊重对方的意愿,不得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如果恋爱关系中的自愿与尊重受到侵犯,受伤害的一方有权利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结语恋爱关系是一种尊重彼此自愿、进行相互了解和培养情感的非婚姻关系的交往过程。在恋爱关系中,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干涉都是不被允许的。如果男方提出离婚,应该先查明婚后感情变化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的状况,做好思想工作,调解和好。如果调解不成,可以依法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对于不顾对方意愿强迫谈恋爱,遭到拒绝就纠缠胡闹的人,另一方可向其所在单位和组织反映,求助获得妥善处理。对于以损害名誉、伤害身体和生命相威胁,强迫谈恋爱的人,可以据实向公安机关告发,请求依法进行教育和处理。对于已经实施了伤害行为,给对方造成了身体伤害后果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均可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强迫婚姻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在现实社会中,有及少数家长受封建余毒的影响,不顾儿女反对,仍然强迫婚姻,侵犯了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应当严格禁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父母出现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作为子女应当多跟父母沟通。如果父母对子女的话不予理睬,子女则可以向居委会、村委会等部门反映情况,由居委会、村委会等部门来做父母的思想工作,制止其干涉婚姻的行为。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制度,对父母干涉婚姻的行为是坚决予以制止的。父母干涉子女结婚可能涉及违法:1、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的。父母包办、买卖子女婚姻是违反《民法典》的,包办、买卖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可以以此向法院提起撤销申请。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离婚自由的行为。《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为干涉子女婚姻,涉嫌其他民事侵权(如侵犯名誉、人格)、刑事侵权(如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的,将按照相关法律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是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父母包办婚姻,强迫结婚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