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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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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市商务局依法为履行行政执法主体职责,应申报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第二条 、履行商务行政执法义务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件的,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局要适时组织执法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并定期参加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年审工作。

第四条 、新进、换岗、轮岗人员,要从事行政执法工作,须先参加学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依照有关程序申请领取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申报法制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1、 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2、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 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失的;

5、 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其他人使用的;

6、 仪容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7、 持未经年审或未能通过年审的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

第六条 、本制度与上级相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机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由法规科负责组织落实。

第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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