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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使用械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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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看守所使用械具规定:

1.看守所使用的械具为手铐、脚镣、警绳;警绳只能在追捕人犯或者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时候使用;使用手铐、脚镣的时间,除死刑犯外,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

2.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

法律客观:

《看守所条例》第十七条

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

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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