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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申请期限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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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方法,根据该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应当依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同时,第十六条规定了未履行职责的申请期限计算方法,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未履行的,申请期限依照以下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另外,第十七条规定了告知复议权利、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情况,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本文详细介绍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关于申请期限的规定,对于了解行政复议程序和解决行政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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